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来源(行政职权依其来源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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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 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2、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3、①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4、②行政决策权。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
5、③行政决定权。行政决定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以及法 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
6、④行政命令权。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 政决定,依法 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方必须服从的权力。
7、⑤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 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8、⑥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方违反有关法律 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9、⑦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 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 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10、⑧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 、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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