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表格(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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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2、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
3、2,有限合伙人不可以以劳务出资;
4、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5、3,有限合伙人不可以作为执行合伙事物合伙人;
6、 普通合伙人可以作为执行合伙事物合伙人。
7、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8、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0、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1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1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13、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14、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5、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16、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7、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18、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9、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0、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1、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2、(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3、(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4、(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26、(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7、(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28、(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9、(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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