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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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正规的用人单位通常都不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双方按照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劳动者的工资。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4、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5、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7、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8、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劳动合同法》
11、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2、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13、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4、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15、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6、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7、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8、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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