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案例银行(表见代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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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小典,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表见代理案例银行,表见代理案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它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首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1、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  表见代理除具备有效代理的表面条件或外部特征外,其成立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别要件。

3、  第一、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表见代理中,虽然行为人实质上无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或因有与代理有关的事实和材料,或因其与本人有某些特殊关系,足以使相对人造成错误判断的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也是表见代理的基础。

4、  第二、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也不应知行为人对于所为事项并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即明知不当为而为之,则属于故意,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对于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事实,稍加注意,进行必要的审查,就能发现其实质为无代理权,但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其轻信,则是由于相对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5、  第三、本人有过失。若本人无过失仍要求其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对其有利时自不必谈,若对其不利时仍要负责,就有悖于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公平的,如果对本人过失之有无在所不问,则会导致本人虽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仍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法的预测作用无从体现,最终会出现:善良注意义务之履行与否,并无不同,从而使本人听天由命,疏于管理,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

6、  第四、客观要件与相对人的误信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有客观情形导致了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按照因果关系判断,客观情形足以使相对确信行为人的代理权是无瑕疵的。若虽然行为人具有很多可以证明其代理权的材料,但相对人审查的是并不充分的材料而误信,即显现在外的客观情形并不足以构成其误信的理由时,不构成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7、  第五、本人的过失与客观要件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本人的过失导致了客观要件的成立。若客观要件的成立不是由于本人的过失造成的,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如:盗用本人印章、介绍信等,均不能成立因果关系,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8、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9、  (一)、表见代理的直接法律后果,就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必须受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行为违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或过失为由而拒绝承受该行为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来推卸责任。

10、  (二)表见代理的另一法律后果就是被代理人损失的赔偿问题。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由此遭受损失,则他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由于表见代理的成立被代理人往往也有过失,因此,分清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损失的分担就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一方过错重大(如故意),另一方则过错轻微,由过错重大的一方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不清,而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进行代理活动的,即使其行为不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被代理人也不得向代理人请求赔偿损失,应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11、  此外,第三人可以自由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第三人可以抛弃享受表见代理效力的地位,承担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为狭义无权代理,依民法关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因此,对于第三人而言,存在着主张表见代理和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的选择权,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将两者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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