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发票存根(地税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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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财务人员并参阅资料,开错发票的不同情况及应对办法有如下几种
在地税局开错了种类应该:
1.搬运费也是劳务费的一种,在发票注明下是属于搬运费就可以了。
2.如果是当月,要求地税局将开错的发票作废退,重新开据新的搬动费,不必退税。
3.如果隔月了,则是一边重开,并交税;一边办理申请退税(附原和税票).
把开错了的退回,请他们重新开过。开错的废票由地税局要留存。
如果开错了的票弄丢了就会要重新出钱。
开错了,需要申请作废,然后再重新开正确的,不过可能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和时间为代价。
开具错误的处理:
一、符合作废条件的作废。作废的条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在开票的次月发现开具错误,并且联和抵扣联没有交给购货方,销货方自己可以申请开具负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四款。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三、已开具的联和抵扣联已经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发现开具错误拒收的,开票之日起90天内销售方持购货方拒收说明,到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款。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四、购货方取得增值税进项认证后,发现开票有误以及发生销货退回、开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申请单》,申请开具负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为其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通知单》,购货方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通知单》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凭购货方主管国税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通知单》开具负数。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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