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年 前婆婆起诉要求归还200余万元 法院驳回

摘要 离婚三年后,李女士突然被前婆婆告上了法庭,要求还款,而证据则是前夫签下的一张借条。记者7月24日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这位前婆婆...

离婚三年后,李女士突然被前婆婆告上了法庭,要求还款,而“证据”则是前夫签下的一张借条。记者7月24日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这位前婆婆的起诉,李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2020年6月,李女士与王某被判决离婚,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隔三年,王某的母亲刘女士将李女士和王某诉上法庭,要求两人连带偿还借款202.9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上,刘女士拿出了一张借条和十余份银行转账凭证及取款记录。借条中写道:“借款人王某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向出借人刘女士借款13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归还本息,如不能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条出具的时间是2020年7月,王某在借条上签了字。转账凭证和取款记录共计202.9万元,既包括借条中的130万,也包括借条外的72.9万元,均为刘女士给王某的转账,以及王某用母亲银行卡的取款记录。

刘女士表示,这些借款均是在儿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儿子王某以投资、生活支出、购买房屋等为由向她借款,这些钱都用于之前小家庭的共同生活,因此前儿媳李女士应和儿子王某一同还款。王某对母亲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和陈述事实全部认可,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但要求前妻李女士共同承担责任。

李女士对此不予认可。她说,压根自己就没见过这个借条,也不知道前夫曾经收取过前婆婆的转账。“我们结婚后,钱都是各花各的,他根本没把这个钱用在共同生活上。”

对于离婚三年后突然出现的这笔债务,李女士表示完全不能接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主体关系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儿子王某向母亲刘女士的借款是否构成王某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出示的出借记录为2018年5月19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的多笔转账或取款记录,但借条签订的时间是2020年7月。时间、金额不能完全对应,刘女士也无法叙述清每一笔转账的出借动机、用途,考虑到这些钱是妈妈给儿子的,刘女士难以证明在出借资金时与王某、李女士达成了夫妻共同借款的合意。借条上并无李女士的签字,且此时李女士、王某已经离婚,王某不能代表李女士的意见。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取了王某的银行流水,发现并不能明确体现出上述款项的用途,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结合双方消费习惯、收支情况,数额如此高的款项均用于日常生活难以采信。

综合上述两项,法院最终认定由王某承担202.9万元及利息的偿还责任,李女士不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刘女士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主审法官表示,民间借贷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件类型,存在着主体多元、关系复杂、形式多样的特点。亲属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相较其他主体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双方存在着更为复杂的情感、利益关联,应对借贷合意、出借行为、资金来源等事实做出更为清晰的解释说明。

在审查本案这种一方父母帮扶后主张离婚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纠纷时,一方面要查明借条上有无夫妻双方的签名或者另一方是否对借款进行追认,另一方面也要审查借款是否用于日常共同生活开支或者是否超出生活所需。如不具备上述两项之一,那么钱款可能被认定为对子女组建的新家庭的赠予性资助,或仅为自己子女单方承担的个人债务。本案中,欠条中并无李女士签名,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曾将借款告知李女士并未获得李女士追认;同时款项数额巨大,难以完全说明借款用途。刘女士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才提起本案诉讼,综合情节与证据来看,难以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防止虚构债务以达到离婚多分财产的情况出现,在处理家庭成员之间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婚姻外部的债权人和未举债的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结合出借款项的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全面查证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父母子女间并非不会有借贷关系产生,但应当做更清晰的审查,以明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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