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前立遗嘱为智力残疾儿子指定监护人 法院支持
当父母垂垂老矣,智力残疾的儿女该如何继续生活?通州法院近期审理了一个特别程序案件,通过父亲去世前留下的遗嘱为其子指定监护人,让智残人士在父亲去世后仍然能够得到照顾。
郭先生的孩子小郭先天智力残疾,不具备完全的生活自理能力。妻子去世后,郭先生一直一个人照顾着智力残疾的小郭。后郭先生通过法院确认小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他本人为小郭的监护人。2018年,郭先生感到自己年龄渐大,担心自己去世后小郭无人照料,便写下一份遗嘱,写明一旦本人去世,由小郭的堂兄大郭及两名街坊共同照料小郭的生活,日常支出从郭先生遗产中支付,遗嘱由郭先生签名并写明日期。
2023年,郭先生去世。小郭由大郭与另一个堂兄郭某某共同照料,虽然郭先生遗嘱指定了另外两名街坊一同照料,但二人均表示年纪已大,无法承担监护小郭的责任,不愿担任小郭的监护人,同意由大郭担任小郭的监护人。后大郭诉至法院,要求担任小郭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作为小郭的父亲及原监护人,生前为充分考虑小郭的生活保障,提前对其监护事宜做出安排,在遗嘱中指定大郭和两名街坊照顾小郭的生活,属于对小郭监护人的指定。最终法院尊重郭先生的遗志,同时结合三位被指定人员的意见,指定大郭为小郭的监护人。
法官表示,遗嘱指定监护人是《民法典》设立的一项监护人确立制度。《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据该条规定,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人需符合一定条件:一是设立遗嘱的人为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正在担任监护人。三是指定监护人应以遗嘱的方式提出,且遗嘱应当符合一般遗嘱的要件。本案中,郭先生的自书遗嘱需由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四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并不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遗嘱生效后,在监护人确认中,遗嘱指定的监护人相对于其他人具有优先顺位,但遗嘱指定的监护人能否成为监护人,还需要结合被指定人的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本案中两位街坊年纪较大且明确表示并不愿意担任小郭的监护人,法院并未强行指定二人为小郭的监护人。
在程序上,遗嘱指定监护人要求通过诉讼程序确认监护人身份的,所适用程序为特别程序,由法院对遗嘱内容、被监护人情况等进行审查后通过判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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