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法规8月1日起施行
6月21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情况。据了解,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于2016年,这次公布的《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表示,《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审查范围更加全面。之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这次《条例》在前期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审查的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因为法律立法的权限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则在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将起草阶段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也纳入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样就做到了审查范围的全覆盖。
第二,审查机制更加健全。《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做了规定,确立权责明晰的审查工作机制。在之前由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这次《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为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创新预留了空间,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审查标准更加优化。《条例》坚持了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并严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这样就加强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和协调。
第四,监督保障更加有力。《条例》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不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显著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制度能够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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